刑法第276條和284條都有一個「從事業務之人」的加重刑責事由,那業務的範圍是多大呢?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所謂業務就是肇事者日常工作所需的技能,為了執行工作而繼續反覆行使該技能。譬如公車司機駕駛大客車,便是從事業務的行為,如果大客車司機在工作中駕駛大客車卻不慎撞傷用路人,除了過失傷害以外,還符合「從事業務之人」的加重刑責事由,而成立業務過失傷害,刑責由「六月以下」上升至「一年以下」。或者如郵差騎摩托車送信,卻不慎撞撞傷用路人,因為騎摩托車的技能和行為屬於郵差從事業務所需,同樣成立業務過失傷害,殆無疑問。

 

前面的例子中,因為開車或騎摩托車屬於執行業務的核心技能,較無爭議;有爭議的是,附隨技能算不算從事業務呢? 譬如說肇事者是駕駛小貨車載運成衣到各個夜市叫賣的攤主,叫賣成衣是他從事業務的核心技能,駕駛小貨車僅算是附隨技能,如果這位攤主某天因為駕駛小貨車載著成衣趕赴夜市而不慎撞傷用路人,是否也要因為駕駛小貨車是他從事業務的附隨技能而適用較重刑責的業務過失傷害呢?目前最高法院的判例是認為仍需適用業務過失。 但如果每天開車上下班的中產階級在開車上班途中不慎撞傷路人,是否也算業務過失傷害? 這可以不算。

 

更有爭議的是,公車司機於休假日開著自家的休旅車載家人出遊,不慎撞傷用路人,要算業務過失傷害嗎?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仍算業務過失傷害。因為從事業務之人是依他是否擁有這樣的技能,而不是看他是否正在執行這樣的業務,既然開車是他的職業技能,不管他是不是正在執行業務,任何時地只要開車撞傷人都符合業務過失傷害。這部分法界的見解和業界的見解差異頗大,因為對一個公車司機來說,如果假日開休旅車載家人出遊都被要求與平常開公車一樣保持高度警戒,實在也太苛求了。 讀者若碰到類似情形,也只能請律師向法官據理立爭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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