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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文章用來舉例的車禍事件,若肇事者是身心健康的成年人,那自然是好漢作事好漢當,迨無疑問,有疑問的是,如果是未成年人呢?譬如說一個年滿十八歲的大一男生,因為已經年滿十八歲了,須完全負起刑事上的過失責任,但民事責任呢?由於我國民法規定二十歲才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故十八歲男生在民事責任上仍是僅有限制行為能力,理論上可不負完全民事責任,那權利被侵害的受害者不是很衰嗎? 不急!民法為了平衡這樣的權利義務關係,要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其父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情形較無爭議。

 

爭議較大的是,假如貨運行的司機開著公司貨車外出送貨,不慎撞傷人,又無足夠財力賠償或者惡意脫產拒絕賠償,就讓權利被侵害的受害者求償無門嗎?那也未必,民法要求業務過失的肇事者的雇主要與肇事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類似的案例就像知名的媽媽嘴咖啡店命案,咖啡店的老闆和股東們也被要求與加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而引起社會嘩然。但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僱主賠償損害後,可轉而向受僱人求償,使肇事的受僱人仍負最終賠償責任。或許有人會問,如果肇事者沒錢賠或不肯賠,雇主還是求償無門呀,是的,但民法這樣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希望雇主要負起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的注意義務;另一方面是在「受害者求償無門」與「僱主求償無門」兩者之間,選擇優先保護受害者,只是一種價值選擇,無關對錯。

 

除了法定代理人責任和雇主責任外,民法還規定了其他態樣,如動物占有人責任,例如自家的看門狗咬傷路過鄰居,狗主人要負賠償責任;建築物所有人責任,例如窗戶脫落砸傷路人,屋主要負賠償責任;商品製造人責任,例如手機電池在公車上自燃而燒傷鄰座乘客,手機電池製造商要負賠償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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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振輝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