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刑事責任可概分為故意責任和過失責任,有興趣細究的讀者可以參考這位律師的大作 - 天地一狀師。但說到車禍,應該僅指過失責任,如果是故意造成車禍,那就屬於殺人或故意傷害的範疇了,而不會認定為車禍了。

 

車禍一旦發生,絕大多數會構成過失傷害以上的刑事責任,大概可分為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及過失致死。若發生嚴重車禍,受害者當下便停止呼吸心跳(即醫護人員所稱之OCHA)、送醫後也沒搶救過來;或當下仍有呼吸心跳、送醫後搶救多日仍然回天乏術,那毫無疑問會成立過失致死,而以刑法第276條第1項論罪;較有爭議者,是那種送醫後有搶救過來,病況穩定數日,卻又惡化而搶救無效,到底能不能成立過失致死? 目前實務作法會委託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如果惡化而搶救無效的部分是不可避免的,肇事者仍成立過失致死;如果惡化而搶救無效的部分是可經醫療照護而避免的,肇事者僅成立過失致重傷。但後者的報告會牽扯出案外案,也就是醫院可能有醫療疏失,而變成肇事者、受害者家屬及醫院的三方訴訟,所以相當棘手。

 

若車禍還頗嚴重,受害者所受的傷害是永久性而無法康復的,將會成立過失致重傷害,而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論罪;關於這方面的疑問多在於什麼程度才達到重傷害,粉碎性骨折算不算? 這個其實刑法第10條有明確定義,粉碎性骨折可經治療及復建而達到康復程度,所以不能算重傷害。有人會問,傷害了職棒投手的手骨,使其無法再上場投球,難道不算重傷害?這在法律上定位為失能賠償的民事問題,不能與刑法責任混為一談。

 

若車禍不太嚴重,受害者所受的傷害是可經治療及復建而達到康復程度,便僅成立過失傷害,而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論罪;一般的皮肉傷、骨折、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等皆是。

 

有沒有不屬故意也不屬過失的車禍呢? 有!! 譬如夢遊症患者半夜開車出門撞傷其他用路人,或顛閒患者在開車途中病發、無法控制剎車而撞傷其他用路人,因為肇事者處於無法控制自已行為的狀態下,不成立刑事責任。

 

下面再繼續為大家介紹業務過失的問題…

 

免費線上諮詢律師

律師的官網

律師的 FB 專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林振輝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