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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部分,已如前面文章提到的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收入損失、勞動減損、生活費用支出增加部分、精神撫慰金及財損等。

 

較值得討論的是精神撫慰金的部分,臺灣的民法是繼受德國民法,強調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說白一點就是不讓任何人以法律為工具來獲得超額利益,這點跟美國法律動輒課以天價懲罰金的觀念有極大的差別。所以在車禍相關的民事訴訟中,常看到受害者或其家屬提出為數不小的精神撫慰金請求,但往往被法官打了個跳樓大折扣,那麼臺灣的法院是怎麼衡量精神撫慰金呢?

 

以車禍案件來說,被傷害或致重傷的受害者,是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來向肇事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致死的受害者家屬則是根據民法第194條來向肇事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財產上之損害通常有可靠的數據可以計算,爭議沒那麼大;非財產上之損害就是法官的裁量權了,大概是參考雙方的社經地位、收入、職業、知識學歷等,再考量受害者所受傷害的痛苦程度等,然後參酌過往相關判決的所謂”行情”,再作出判斷。

 

一般皮肉傷多在兩萬元以內,骨折的五到十萬不等,看是手或腳或是否粉碎性骨折等;達重傷害程度而無法完全復原的,例如單眼視力幾近失明的,可能達近百萬元;受傷害致死者的直系親屬可能受償達近兩百萬元。但以上的數額均僅供參考,俱體個案還是要看法官的裁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連環車禍的財損,當三部車撞在一起時,需先鑑定是推撞還是追撞,如果乙車先撞上甲車,丙車再撞上乙車,那就是追撞,那就丙車賠乙車,乙車賠甲車;如果丙車先撞乙車,乙車因而被推去撞甲車,那就是推撞,那就丙車賠甲、乙兩車。四部車以上追撞在一起的,那就有賴專業的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來釐清責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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