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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在民事法院起訴肇事者,經過一、二、三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等等,終於判決確定,肇事者須賠償受害者一筆金錢。那再來呢?肇事者就此心甘情願捧著錢送上門來嗎?還是受害者可以拿著法院的判決書登門討債呢?能這樣是最好啦,可惜這個世界不夠美好。所以,民事訴訟程序裏有個強制執行程序,就是以國家的公權力,代替人民伸張私權,也就是國家可以幫你出頭,強行動手把肇事者的錢從他的口袋裏掏出來,放入你的口袋中。

要啟動強制執行,須先有執行名義,給付型的確定判決是其中一種;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的調解也是,其他還有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本票裁定等等。本文以最典型的法院確定判決為例。受害人收到法院的確定判決後,先申請判決確定證明書,再拿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執行名義,取得執行名義後,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代查,法院還可查詢肇事者的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只是目前尚未開放查詢國內的銀行存款帳戶。

查詢到肇事者的收入和財產清單後,便可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要求前往強制執行,存款的部分就要求郵局或銀行將其存款強行扣除,由執行處轉給被害人、薪水的部分就通知其僱主要將其每月薪水的某比例扣除、轉給被害人;動產或不動產就進行拍賣程序、賣得的金錢用以償還被害人,若有剩餘可還給本人,諸如此類的過程。有一點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查得到的收入或財產均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是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或是賴以為生的器具等,是不得為執行之財產。

如果肇事者真的沒有財產也沒有收入呢?那只能暫不執行,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等未來肇事者有收入或有財產時再啟動執行程序,但要記得債權憑證只有五年時效,時效快到時要向法院換發新的憑證,否則這筆債就真的爛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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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振輝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