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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使用與侵害商標權的責任

商標在我們的生活中無所不在,讀者們對什麼是商標都不陌生,所以本篇就不再贅述商標的性質,直接介紹商標的使用及侵權責任。

商標權和專利權有點類似,都是採取先申請先取得權利,但商標權的排他性範圍比專利權寬了一點,不僅不能用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也不能用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不能使用相同的註冊商標,也不能使用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商標,立法從嚴的原因是為了保護廣大的消費者,維護市場秩序。那麼是不是一定要先申請取得商標權才能使用呢?也不是,只要為自己的產品或服務設計好商標,就可以開始使用,就算日後別人拿去註冊,原設計者還是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而不構成侵權責任,只是商標權人可以反過來要求原設計者需在商標上加註差異化的設計;反之,若之前便有其他商標權人註冊了相同或類似的商標,用在相同或類似的產品或服務,那麼就算新商標的設計是原創未抄襲的,仍構成侵害商標權,所以囉,還是先去申請註冊再使用比較保險。

值得一提的是,所謂混淆誤認的判定,可是一門大學問,至今只有一些原則,而沒有具體細節,有賴判斷者的生活經驗與智慧,實務上常有智慧財產局認為有混淆誤認之虞,上訴到智慧財產法院後被法官認定沒有混淆誤認之虞;反之亦然,所以這是一個很考驗律師功力的訴訟刑態!!

既然保障商標權也隱含著保障消費大眾的權益,那就少不得要動用刑法來嚇阻商標權的侵害,所以對侵害商標權者仍訂有三年以下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至於民事損害賠償的估計,則和著作權或專利權差不多,以商標權人所受損失、侵權人所得利益或一般授權金額來衡量,只是商標法另有一個特別規定,可以用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的金額為賠償額,有時可以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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