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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若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有權自行酌定。那麼法院身為一個局外人,是根據什麼來酌定呢?
一般來說,法院會先囑託縣市政府社會局委請社福團體或民間社會工作師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訪視後作成監護權訪視評估報告,內容大致為家系圖、夫或妻之身體狀況及婚姻狀況、夫或妻照顧子女的經驗及能力、環境評估、支援系統、監護子女的意願、監護規劃、探視規劃)、各自與子女的互動情形、子女被監護的意願等,法院參考該份報告,並根據以下原則,作出裁定:
單方監護為原則。
幼兒隨母原則。
最小變動原則。
最大接觸原則。
家暴加害人不適任原則。
至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部分,按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雖然有一方沒有得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但仍須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只是扶養費用也不能無限上綱,而是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例如,有監護權的母親執意要將子女送進收費昂貴的貴族私校,但無監護權的父親僅係平常之上班族,那父親並非必須平均分擔貴族學校的學費,僅需負擔符合一般上班族子女的學費的一半,餘額則由有監護權的母親自行負擔。
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過程是漫長的,扶養費的分擔方式也不會是一成不變的,這期間如果一方因失業重病等而收入銳減,或者因事業成功而財力雄厚,都可再向法院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分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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