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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提過,按現行民法規定,離婚的難度其實比結婚要高一點,這也不難理解,得罪方丈就想跑? 而相對於判決離婚,筆者認為一般人更應選擇在平和理性的狀況下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在民法上的正式用語是「兩願離婚」,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生效。所謂書面就是離婚協議書,也就是離婚的條件,內容自然是愈清楚細緻愈好,至少要把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扶養費、未成年子女探視權及贍養費等間題羅列清楚。

既然是兩願協議,原則上只要條文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民法親屬篇的強行規定即可,例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任一方可以部分放棄或全部放棄,沒有違反民法規定的問題,但最好明示記載「拋棄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權利」之約定,否則離婚登記後二年內,有請求權的一方仍可提出請求。實務常見女方願意放棄財產請求,換取所有小孩的單方監護權。雖然民法規定判決離婚中、無過失之一方且陷於生活困難者,方可請求贍養費,但兩願離婚中就看雙方意願,有的出軌渣男將女方付贍養費當作兩願離婚的條件,如果女方急欲離婚而同意請求,仍然是有效條款,否則最好採取判決離婚來反制勒索。

關於子女監護權的部分,雖然約定由單方行使,但仍可就重大事項作特別約定,例如送未成年子女出國讀書,須經父母雙方同意;另一方失業或經濟能力惡化時,應改定監護等等。至於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即便有單方監護權也不能片面決定,否則就違反民法相關規定了。至於子女的扶養費和教育費,也可約定不僅止於子女成年,甚至可達子女完成高等教育、能經濟上獨立為止。

總之,兩願離婚也有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原則適用,若雙方尚能理性溝通、和平締約,那兩願離婚應該是遠比判決離婚更能符合雙方的利益與需求。畢竟臺灣法官想的永遠與普羅大眾有點距離,如果法官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判給父母以外的人,你也不要太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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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振輝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