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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的行為被認為是犯罪行為,應該大多數人都不會反對吧?那吸食毒品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嗎?這些人到底是壞人還是病人?如果他們不是壞人而是病人,把病人關到牢裏,希望他們因此變為身心健全的人,真的可行嗎? 坦白說,這些問題還在爭論不休,在整個社會還沒共識之前,司法體系先採中庸之道,把從事低度危險行為的人先當病人看,如果屢勸不聽,再以刑事處罰。

雖然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對於吸食一級或二級毒品的行為,明文規定可處有期徒刑的刑罰,但對於初犯的人,刑事政策上決定不立即處罰,而可由法院裁定,讓吸毒初犯者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不超過二個月的時間為期,若觀察、勒戒後,初犯者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勒戒處所應立即將其釋放,檢察官並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而如果觀察、勒戒後,認為初犯者還是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將初犯者送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至少六個月的時間,直到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而且,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會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總之,對於吸毒初犯者,會選擇輔導代替處罰的方式,儘量輔導吸毒初犯者重回正常生活。

另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還有一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也就是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先向檢察官表達願意以戒癮治療的方式代替觀察勒戒,檢察官同意的話,會給予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吸毒初犯者須在緩起訴期間內,定期到指定的醫院或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接受驗尿及心理輔導。待緩起訴期滿,期間都沒有再犯的情形,檢察官便會依法簽請結案。

看完這篇,讀者應該對吸毒除罪化的爭論心裏有底了吧,其實刑事政策已經對這個課題進行一小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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