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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專利權是為了鼓勵發明創新、加速科技進步,而由法律制定所創設、並授與獨占性的無實體財產權。因此專利權人得在專利權的範圍和期限內,
專有排除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專利權物品或方法的權利。若有他人依據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內容去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該商品時,該他人便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對其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並要求停止、除去或防止上述行為。侵害的方法不一定要完全一樣,雖不一樣但等效的設計也是可以構成侵權的。例如前文提到的車用手機座的簡單改良,原來的設計是採用一個彈簧,侵權人為了避開完全一樣的設計而改採彈性墊片,但彈性墊片和彈簧的功能是等效的,所以侵權人的設計和專利權人的設計雖不完全相同,仍成立侵權。

那麼是不是手握專利證書,而被告採用完全相同或等效的設計,專利權人就一定勝訴呢? 也不是,還得看專利權人的專利夠不夠堅實、經不經得起考驗。通常被告侵犯專利權時,訴訟策略會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當然是抗辯不構成侵權;如果仍被鑑定為構成侵權,就設法在專利權人的專利範圍裏找破綻,然後以專利權人的專利無效為由,向法院抗辯或向智慧財產局舉發該專利無效,法院或智財局會指派技術審查官再次審查該專利權,如果審定結果認為該專利確有無效事由者,則該專利權變成自始無效或不存在,不但被告的侵權行為不成立,原告還因此喪失了到手的專利權,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所以囉,拿專利證書告人之前,最好先成立假想敵團隊、自行沙盤推演一遍,確認自己的專利經得起考驗,才不會得不償失;被人提告侵害專利時,也不用太驚恐,如果己方的設計真的落入對方的專利權範圍,不妨再研究看看對方的專利權是否有無效事由,或許有逆轉勝的機會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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