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不論是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都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部份應無疑問;但專利侵權除罪化後,侵害著作權是否也應除罪化,仍是各界熱議不休的議題,智慧財產局考量國際貿易談判壓力、以及有效嚇阻商業規模的侵權,已表明態度不可能推動著作權法除罪化。
臺灣的著作權法刑罰,最高為五年有期徒刑,其實沒有比日本的十年高,但著作權法有些條款有六個月以上的地板, 是個容易造成情輕法重的條款,如果有補習班的學生,一時失慮而複製補習班的講義或光碟、於拍賣網站出售,便可能招來至少六個月的牢獄之災,還可能加罰數十萬的罰金。另外,購買盜版品自用原本沒有刑責,但現在跨境電商興起,臺灣人很容易可以從強國的電商網站買盜版品、寄送到臺灣,這就不是單純購買盜版品了,而是「輸入盜版品」,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再加罰幾十萬台幣。還有,前陣子流行的XX分鐘看完OO影片的改作行為,估且不論它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但改作者為了譁眾取寵,紛紛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原著作想表達的內容,這也是有刑責的「侵害著作人格權」的行為,也是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再加罰幾十萬台幣。
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原則上以著作權人所受損害、或侵權人所得利益為衡量依據,著作權人無法評估所受損害時,可由預期可得利益減去被侵權後實得利益,得出損失額;另一方面,如果侵權人無法舉證其作業成本,就以其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被害人也可授權法院在一百萬元台幣範圍內,酌定侵權人的賠償額。
我國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原則採告訴乃論,這增加了著作權人的談判籌碼,若有讀者未具商業規模、非因故意而誤觸著作權法刑責,在與對造談判前,最好向熟悉著作權法的專家諮詢,為自己爭取合理的和解條件。